【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台北市第二波抽查20家建商定型化契約,結果7家不合格,第一次查核違法的7家建商,目前還有2家仍不改善,台北市政府表示:「再不改善,不排除2週內依法處罰。」
針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新制上路,台北市政府2010年5月27日公布地政處及法規委員會消保官室第二波查核結果。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指出,此次抽查本市20家建商,結果計有7家建商不合格,合格率65%,較前次30%的合格率已有相當程度的進步,但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市府將持續宣導並嚴格執法。至於前次查核違法的7家建商,目前已有5家改善,另外2家如仍不改善,市府不排除於兩週內依法處罰。
葉慶元主委進一步說明,此次檢查7家不符規定建商之違規情形如下:
1.皇翔建設公司(皇翔玉璽):「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項目不符合規定。
2.三豐建設公司(三豐鼎極):「應明列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買方延遲付款遲延利息不得高於萬分之二」等項目不符合規定。
3.首鋼建設公司(清溪綠地):「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項目不符合規定。
4.長虹建設公司(長虹虹頂):「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應明列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面積及售價」、「應明列主建物面積占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買方延遲付款遲延利息不得高於萬分之二」等項目不符合規定。
5.僑協企業公司(天鑽):「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項目不符合規定。
6.宏豐建設公司(御品):「房屋面積有誤差應互相找補」項目不符合規定。
7.長耀建設公司(豁達):「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項目不符合規定。
法規會消保官室鍾瑞祥主任指出,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於2009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10年5月1日生效。
主要修正重點為:(1)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2)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3)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4)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補」。(5)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鍾瑞祥表示,消保官與地政處聯合稽查重點,即在確認台北市境內的建商是否確實遵照內政部的規範,將房屋銷售合約的內容予以更正。
葉慶元主委強調,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明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或審閱期間」;同自治條例第38條除訂有2萬至10萬之罰則外,並得連續處罰。葉主委表示,內政部2009年10月即頒佈預售屋銷售之新定型化契約範本,並且定了6個月的緩衝期,從2010年5月1日生效。
建商沒有理由諉稱不知道新的規範。葉主委並指出,目前部分建商先收定金,日後才簽約的作法,也與簽約前應給予5日審閱期的規範不符,未來也將納入稽查重點。